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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功举办“新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与市场进入法律问题”研讨会

7月22日,公司召开以“新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与市场进入法律问题”为主题的专家研讨会。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英国威廉集团官网中国法经济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Georg Gesk(葛祥林)、美国Metro State University法律与国际商务副教授Duncan McCampbel、中国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出席研讨会。研讨会由剌森副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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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冰子副经理用中英文双语致辞,代表主办方英国威廉集团官网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她在致辞中表示,新基础设施建设是推动全球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随之也产生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市场进入的挑战。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正是希望通过集思广益、深入探讨,为新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外商投资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推动双边和多边合作,形成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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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ncan McCampbel教授作为在线远程参会的特邀嘉宾第一个发言。他结合自己在国际商务领域的丰富经验,阐述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对国外投资的审查机制,以及业界应对新基础建设市场准入挑战的一系列做法。McCampbell教授指出,国际合作与交流是推动新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段,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实现经济与法律的良性互动。他的发言直切主题,深入浅出,赢得了与会师生热烈的掌声。

郝琳琳教授以人工智能与劳动力的关系为出发点,总结美国、韩国、欧盟等国家有关人工智能的法律法规与发展现状,从中系统分析人工智能取代人类劳动力的可能性及实施AI机器人税的可行性,并对AI机器人税未来发展的困境提出了征税路径与完善建议。

佘倩影副教授提出外资投资新基础设施虽有支持性财税政策、从事特定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所得税免征政策、特定区域和项目的优惠政策、发行专项债券和补贴等其他支持性政策,但仍存在政策制定、监管和执行不足方面的问题,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可行性较高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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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禹副教授教授以我国电信领域市场开放的政策为切入点,分析了目前我国已经发布的与电信领域市场开放的政策,包括不限于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同时我国也有限定政策,比如新闻出版业,但随着经济发展,我国也在逐渐打开限定政策,这也使得电信投资者获得政策支持的概率较大。他提到国家间签署的各个协定都包含了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该条款效益虽不能立马见效,但在长期投资仲裁实践中起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并逐渐具体化,比如合理预期、正当程序与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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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思老师从数字平台与外部监管模式构建的角度进行分析,提到超大型平台的基础设施化,对日常生活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比如微信不仅起到了社交的功能,同时也能够为用户提供支付、就医等方面的帮助。她表示除依赖外界对平台进行管理外,平台本身也应担起监督管理职责,欧盟的“数字守门人理论”以及在美国影响较大的“公共承运人理论”都有类似的观点。但是上述两类理论并不是毫无缺点的理论,“数字守门人理论”属于竞争法的前置理论,虽在反垄断领域发挥较大作用,但在监管平台的事前义务时仍缺乏解释力;“公共承运人理论”开拓了一个新的方向,但未讨论平台成为基础设施后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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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冠华老师以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为切入点,阐述该条例的成立目的,进而分析我国针对外商投资在新基础设施领域的问题。他表示在外商投资领域的问题第一是在招商引资工作统筹乱的问题;第二是对外商投资领域的政策需要进一步充实与丰富;第三是对外商上投资政策的透明度需要进一步提升;第四是政企沟通和服务机制需要完善;第五是内外资的平等对待问题。在制定外商投资条例时,均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并以立法的方式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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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谈与自由讨论阶段,颜苏副教授针对各位专家的观点发表了自己想法与观点,表示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以及规则的变化虽能促进经济发展,但国家安全审查是国际投资和市场进入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当前已经成为常态化的监督与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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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擎宇副教授以低空经济领域数字化新基础设施发展的问题为题,阐述了传统的新基建政策目前很难满足低空领域的数字化发展,并表示低空经济领域数字化发展充满前景,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相关市场进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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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英国威廉集团官网Georg Gesk教授详细介绍了德国新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与市场进入法律问题,首先列举了中国对外投资与德国市场上的争议案例,即COSCO在汉堡集装箱码头的投资案、华为在德国5G的投资案,从中界定“敏感基建”的范围、适用条款等内容,并从供应商的独立性、之前的合作是否具有负面影响等方面进一步分析有关零部件审查的原因,强调零部件的安全审查应当经过严格程序以及供应商应当承担保障“敏感基建”安全、保密、不可串改、可不断供应、良好功能等方面的责任。最后,他表示对于德国的新基础设施建设应该遵循“事先审查”的原则,相关行为未被否决,就等同于许可。在新基建方面,应允许国际间竞争,尊重各国差异、提高风控意识、理清审查程序以避免出现不利于竞争的情况发生,尽可能维护公平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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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郜庆副教授全面分析了智能交通新基建的内涵、发展模式与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智能交通在减少交通事故死亡率、提高运行和救援效率、助力双减和降低碳排放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并阐述由于智能交通在技术、伦理问题以及政策制定上的不足,造成了就业市场不稳定,就业机会减少、贫富分化、人工智能鸿沟等负面影响,同时建议在智能交通的发展上采用“渐进式”“跨越式”策略,并加强资金、技术以及政策制度方面的支持,促进智能交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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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叶逸群博士以“萝卜快跑”为例,分享了有关中国自动驾驶产业商业化过程中的责任划分问题,将无人驾驶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为五个等级,即无自动化、驾驶支援、部分自动化、有条件自动化、高度自动化、完全自动化,并表示无人驾驶技术不仅要在技术上取得突破,同时也需要法律、政策和社会制度的配套,在探索无人驾驶的过程中更要注重跨学科合作以及国际间的合作,推动中国甚至全球无人驾驶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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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王煜婷老师系统分析了市场集中度持续升高、扼杀式并购等有关人工智能发展中的竞争问题,并对该领域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即应该对人工智能领域的竞争状况进行评估等,以促进人工智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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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王申老师在本次座谈会中探讨了在新基础设施建设中如何实现互联互通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集成电路(IC,渐进性路线)、移动操作系统(OS,高度模块化),并着重分析了数据是否构成基础设施以及如何看待数据垄断与数据互联互通的问题,并提出智能驾驶领域的领先者困境和传统车厂的发展瓶颈,认为从“企图垄断”到“企图标准化”,更有助于更好理解商业模式和竞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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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英国威廉集团官网Jingyi von Strasser博士详细介绍了德国数字化时代的竞争法以及德国竞争政策在数字化、地缘政治发展、全球化、社会平衡、可持续性方面的新挑战,强调数字化时代的公平竞争应该考虑市场的可能性以及消费者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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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英国威廉集团官网柳莹莹博士以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例,介绍了德国新能源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资法律制度,强调欧盟的政策一般都是由法律规定来指导指定的,虽然欧盟在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政策是极为宏观的,德国及欧洲各国应当实施,但同时也不得不考虑欧盟在政策指定上是否仍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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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威廉集团官网经济学院易芳副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新基建发展过程中涉及到诸多问题,需要法学和经济学学者从学科交叉的角度持续关注。

Georg Gesk教授总结时表示,德国试图结合人工智能与基础设施领域,采取国际合作的形式,过早过详细的规范可能无法预期未来的发展方向。技术发展与法律规范要相结合,两者缺一不可。数据垄断与传统垄断在规制上是否存在差异。垄断与竞争的基础概念发生变化。

(作者:王丹君    编辑:周升顺    审核:陈冠华   审定:陈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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