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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成果】刘冰教授:《破产申请义务设置研究》,《政法论坛》2026年第1期

摘要: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破产申请义务,造成企业破产案件“三无”多、债权人申请比例高、资不抵债规模大。顺应经济上控制企业债务规模的需求,司法上降低债权人救济难度的需求,立法上构建公司债务清理义务体系的需求,设置破产申请义务十分必要。设置破产申请义务需依据一系列理论作为基本原理,明确该义务的性质及实施方式。性质上破产申请义务属于信义义务的转化,实施上破产申请义务应结合公司控制权理论。破产申请义务具体包括避免不当交易和及时申请破产的义务内容,股东、董事、清算组履行相应的破产申请义务,资不抵债和六个月为破产申请义务触发条件,实施不当交易和怠于申请破产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企业有继续经营可能性,可以免除履行破产申请义务,继续经营可能性可通过债权调整、新增资金的一般判断标准,和国有企业、创业期公司特殊判断标准进行判断。立法上,可对《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1款进行修改,增设破产申请义务,同时在第125条中新增1款,规定破产申请义务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破产申请义务;不当交易;董事义务;清算义务;企业破产法修改

作者:刘冰

编辑:周升顺

审核:陈冠华

审定: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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