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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刘冰教授对话Charles D. Booth教授:美国中小企业破产制度改革及对亚洲国家的启示

2025年9月17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破产法前沿讲座于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综合楼会议厅举行,现场共有50多位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参与了本次活动。该期主题为《美国中小企业破产制度改革及对亚洲国家的启示》,以下为本期讲座的精华摘录。

主旨演讲环节

主讲人 Charles D. Booth(查尔斯·布斯)

 美国夏威夷大学Michael J. Marks商法杰出教授、亚太商法研究所所长

图:Charles D. Booth教授

非常荣幸能够受邀来到中国政法大学与各位学者和实务同仁交流。作为长期研究亚太地区破产法律制度的学者,我今天将重点分享美国在中小企业破产制度方面的最新改革成果,特别是2019年生效的《小企业重组法》(SBRA)创设的Subchapter V制度,以及这一制度对亚洲国家,特别是对中国的启示意义。

一、美国中小企业破产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

美国传统的《破产法典》第11章(Chapter 11)重整程序尽管功能强大,但对中小企业而言一直存在着成本高昂、程序复杂的问题。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传统Chapter 11程序的平均成本高达67.9万美元,对于资产有限的中小企业(small business)来说,这几乎是无法承受的负担。更为严峻的是,小企业在传统《破产法典》第11章重整程序中的重整成功率仅为31%,远低于大型企业。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国会于2019823日颁布了《小企业重组法》(SBRA),并于2020219日正式生效。该法案在第11章中新增了Subchapter V,专门为小企业债务重整提供简化程序。

二、Subchapter V的核心制度设计

(一)债务门槛标准的设定

Subchapter V建立了明确的适用标准:(1债务限额,原始设定约275万美元,疫情期间临时提高到750万美元,2024621日后恢复到约302万美元;(2债务结构要求,排除对关联方和内部人员的债权;(3经营性质要求,至少50%债务必须来源于商业经营活动。

(二)程序简化的关键措施

Subchapter V在程序设计上实现了多项重大突破:(1严格时限要求,即债务人必须在救济令下达后90天内提交重整计划;(2取消复杂机构,即取消债权人委员会的自动设立;(3费用减免,即债务人无需支付美国破产管理署季度费用;(4简化披露,即取消信息披露声明要求。

(三)受托人制度的创新

每个Subchapter V案件都会任命专门的受托人,这是该制度的一大创新。受托人的主要职责包括:(1)监督资金流动,确保程序透明;(2)促进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共识性重整计划;(3)扮演调解者角色,降低对抗性。

三、显著的制度成效

数据最能说明制度成效问题——根据美国受托人项目报告,在近8000Subchapter V案件中,51%成功批准了第11章重整计划,这一比例远高于非Subchapter V小企业案件31%的批准率。

更为重要的是成本节约效果。以加州北区法院为例,Subchapter V破产程序平均费用从传统程序的67.9万美元大幅降至14.5万美元,节省约50万美元。这些节省下来的资金可以直接用于偿还债权人,真正体现了制度改革的价值。

在时间效率方面,Subchapter V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降至6.5个月,相比传统程序同样有了显著改善。

四、制度适用的最新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2023Subchapter V案件达到创纪录水平,占当年所有Chapter 11申请的44%。这一数据充分说明了该制度的成功和实用性。

美国破产协会(ABI)的Subchapter V工作组已建议将债务限额永久设定为750万美元,这反映了立法者和实务界对进一步扩大制度适用范围的共识。

五、对亚洲国家特别是中国的启示

在分析美国经验对亚洲国家的启示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文化差异和制度背景的不同。

(一)文化背景的差异

亚洲国家,特别是中国,存在着与美国不同的商业文化。中国企业更倾向于通过家庭和朋友间关系网络解决债务问题,而非正式的破产程序。这种文化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破产制度的适用。

(二)成本结构的差异

中国破产程序的起点成本相对较低,时间也有一定限制,因此在成本节约方面的改进空间可能不如美国显著。

(三)配套制度的完善需求

个人破产法的缺失是制约中国中小企业破产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中小企业与其实际控制人高度关联,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往往交叉存在,缺乏个人破产制度的支撑将大大影响企业破产制度的实效。

我的分享到此结束,期待与各位专家和听众进行深入交流!

点评环节

点评人 刘冰教授

英国威廉集团官网副经理、教授

图:刘冰教授

我想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的实践问题。

一、案例背景介绍

安德医智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医疗辅助软件开发的企业,创始人出身于国内顶尖医院,具有强大的专业技术能力。该企业获得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北京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等多项荣誉,具有较高的技术价值。

二、债务危机的形成

企业陷入债务危机主要源于三个方面:

一是,疫情影响导致发展速度受限,无法达到对投资人承诺的业绩指标。

二是,融资困境加剧,虽然需要新资金注入,但原投资人持有一票否决权,对新融资方案持保留态度。

三是,对赌协议成为恶性循环的催化剂,投资人要求补齐收益差额才同意新融资。

三、重整成功的关键因素

该案例最终实现成功重整,主要基于两个关键因素:

一方面,找到了合适的战略投资者,一家上市医疗公司对该企业的技术和市场前景非常看好,愿意进行收购。

另一方面,核心技术团队保持稳定,对创始人保持信任,没有出现关键人才流失。

四、制度局限性的反思

这个案例也暴露出当前制度的重要局限:

个人债务问题无法解决:创始人个人承担的8000多万元债务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无法有效处理,只能通过股权分红权安排,用未来分红偿还个人债务,但债务负担依然存在。

基于这个案例,我有三点核心观点:

第一,具有重整价值的中小微企业数量稀少。我们不应过分依赖重整制度来保护小企业。真正具有重整价值、能够获得新投资的小微企业实际上非常少见。大多数陷入困境的小微企业更适合通过清算程序退出市场。

第二,企业与实控人高度绑定是普遍现象。中小微企业与其实际控制人的关联程度极高,这种绑定体现在多个方面:其一,企业的经营价值和融资机会都高度依赖实控人的个人信用和能力。其二,除非企业拥有关键技术和特殊许可,否则大部分企业缺乏不可替代的商业价值。其三,实控人的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往往深度交叉,难以分离。

第三,亟需个人破产制度配套。中小微企业破产制度必须与个人破产制度联动设计。现行草案仅涉及连带债务处理,这远远不够。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经营的情况在实务中非常普遍,但缺乏有效的法律解决机制。只有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才能真正解决中小微企业破产中的核心难题。

(作者:王丹君  编辑:周升顺  审核:陈冠华  审定: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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