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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冰副经理参加第四届夏季商法论坛暨 “《公司法》司法解释修正”研讨会 ——主题发言《企业破产法中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新公司法对董事制度做了重大修改,董事的义务与责任体系更加完善。但新的董事制度对企业破产法也产生很大的影响,比如董事是清算义务人,也是企业破产中的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那么董事是否应承担破产配合义务?从以往企业破产实践看,履行破产配合义务的主体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没有涉及董事,但随着新公司法董事责任的加重,尤其是破产企业继续经营的,未来董事是否应承担破产配合义务?新公司法明确了董事为清算义务人,但没有明确董事清算义务履行方式和清算责任,尤其是独立董事、外部董事、职工董事是否与一般的董事一样承担清算责任。另外,董事清算义务如何与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衔接。新公司法第51条董事催缴出资义务、第53条抽逃出资、第163条不得违法资助、第211条不得违法分配利润、第226条不得违法减资等条款,都在要求董事履行维护资本充实的义务。以上的的问题都有待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和企业破产法修改予以回应。

(作者:王丹君    编辑:周升顺    审核:陈冠华   审定: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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